根据 Khairy 的说法,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则进口和使用在马来西亚授权的医用大麻产品
《当今大马》援引卫生部长凯里·贾玛鲁丁的话说,如果大麻产品符合政府规定,马来西亚将允许出于医疗目的进口和使用大麻。
医用大麻的销售需要处方,并且只能由有执照的医生或有执照的药剂师进行, 声明 凯里在周二对议会问题的书面答复中。
含有大麻的产品必须在该国的药品管制局注册,进口商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和许可证。
Khairy 说,拥有足够科学证据将大麻用于药用的供应商可以要求药物管制局对其产品进行评估,以便在马来西亚销售。
如果该计划获得正式批准,马来西亚将效仿泰国、加拿大和乌拉圭等允许医用大麻的国家。 美国大多数州也允许这样做。
卫生部长凯里·贾马鲁丁说,马来西亚允许出于医疗目的进口和使用含有大麻的产品,前提是它们符合法律。
凯里先生说,现行法律——1952 年危险药物法、1952 年毒药法和 1952 年药物销售法——不禁止将含有大麻的产品用于医疗目的。
他是在回应 Muar Syed Saddiq 议员 Syed Abdul Rahman 的问题,后者问凯里先生,马来西亚在使用大麻或医用大麻作为患者的替代品方面的立场是什么,这一点已在许多国家实施并得到国际医学界的认可。
凯里先生说,根据 1984 年《药品和化妆品管制条例》的规定,任何含有大麻的产品都必须在药品管制局 (DCA) 进行注册。
“根据《药物和化妆品管制条例》、《毒药法》和《危险药物法》,进口商还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和许可证。
“特定患者的医疗销售或零售供应必须由根据 1971 年《医疗法》注册的医生或持有 A 类执照的注册药剂师根据‘注册医生开具的处方’向某些人进行, ' 他加了。
他表示,任何有足够科学证据将大麻(hemp)用于药用目的的一方都可以向 DCA 提交产品注册申请,以根据 1984 年药品控制条例和化妆品进行评估和注册。
凯里先生说,大麻也受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管制,并列在该公约的附件一中。
该公约旨在限制专门用于医疗和科学目的的药物的拥有、使用、贸易、分销、进口、出口、制造和生产。
Syed Saddiq 先生稍后在 Twitter 上表示,Khairy 和他的部门团队的回应“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数据驱动和基于科学的决策,”他说。
前青年和体育部长赛义德·萨迪克 (Syed Saddiq) 先生领导一个两党议会小组,研究大麻和当地植物 kratom 的医疗用途。
该议会团体此前曾表示,正在寻求制定政策和战略来规范 kratom 和大麻的使用,以降低风险。
该集团表示,其努力在马来西亚发展医用大麻和 kratom 产业,它认为这可以使该国的卫生部门及其居民受益。
内政部长 Hamzah Zainudin 在 XNUMX 月初告诉议会,政府正在考虑将医用大麻的使用合法化。
目前,根据《危险药物法》,大麻被视为受管制药物。